台前专利申请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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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专利申请的常见问题

作者:濮阳润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7 08:23:27

在公司的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用于区分不同的品牌。濮阳商标注册有很多形式,但不是很多东西都可注册成为商标,但是有些情况是属于注册商标的相对禁止前提。那么注册商标相对禁止的情况是什么呢?小编来为您讲解下吧。

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前提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害别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上对商标注册不符合相对前提的,原则上采取依请求审查原则,即除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外,对于其他相对条件,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审查。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代理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关系人抢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五、地理名称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六、混淆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七、在先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八、在先权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注册有限制,只有我们弄明白了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分清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才可以维护好我们在商标注册上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濮阳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要求供给濮阳商标注册证实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实请求。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实。

需供给的文件和资料:

1、供给商标注册证实请求书(请求人盖章或签字);

2、商标代理托付书(请求人盖章或签字);

大陆以外地区的请求人要在我国请求供给商标注册证实的,有必要托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商标图样3份。

实践证明,被评估出来的商标价值已被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接受,通过国内外企业界实践,商标评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有利于企业:

(1)有利于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据统计,全国有数十万合资企业,而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企业微乎其微,其中评估商标的企业更少。粗略估计有几百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现行财务制度把商标、技术改造等无形资产投入的资金作费用处理,在帐面上没有反映。我国有一家规模较大的钢铁公司在股票上市时,因为帐上未列出,也未适时进行评估,故而商标的使用价值未列入总资产中。

(2)有利于濮阳商标注册权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评估可以有效地维护和协调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商标评估后,企业可以在对外合资,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方面作价入股,商标在转让、许可使用以及索赔方面,可以按价值进行处理。

(3)有利于了解企业自身实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通过评估,企业可了解商标的“含金”量有多少,潜力有多大。商标价值越大,证明其品牌的知名度越高,市场占有率越大,越受消费者的欢迎。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效地利用品牌战略,更好的创造名牌开拓和占领市场。在评估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商标价值应当依法科学地评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适当,引用资料,数据要真实、合理、可靠。同时,还应有序地进行。

我们认为只有商标专用权变动或者在商标活动中需要时,必须适时对商标价值作出评估,否则影响其正常活动影响产权交易,造成无形资产流失或者共享。对商标价值评估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进行评估:

(1)商标专用权的有偿转让,即产权的转移;

(2)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需要使用的商标;

(3)成立股份公司需要商标作价入股;

(4)签订商标有偿使用许可,需要对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

(5)企业联营兼并需要使用商标;

(6)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确定其专用商品价格;

(7)企业发展需要对商标价值评估;

(8)其他国家规定需要对商标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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