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区企业注册商标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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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企业注册商标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濮阳润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5 08:51:18

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21世纪,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和市场的选择,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濮阳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商标注册起着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申请者都知道,在商标注册中最重要的是成功率,而不是所谓的注册时间、价格、服务等。今天,小编就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给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在命名商标时要慎重: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法》中很多商标都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除《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仅代表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因为在我国,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以注册,只有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才能注册。因此,小编建议,申请者在命名商标时,要从意义和创意的角度谨慎、谨慎,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注册前的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的失败主要是由于其与现有商标或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事实。我国商标法采用优先适用原则,即注册商标具有优先权。如果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将驳回申请商标,从而降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为小编建议在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了解是否存在类似或相同的情况,以便及时更改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名称,大大降低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

在选择商标代理公司时要慎重:由于商标注册过程复杂、注册周期长,很多申请人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进行注册。但目前商标代理市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机构打价格战,夸大虚假承诺来诱惑申请人,最终导致商标申请人精力流失,可见,选择资质深厚、公信力高的商标代理机构尤为重要。因此,小编建议,申请人在选择商标代理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低价策略和虚假承诺蒙蔽双眼,更好地选择公众信任度更高、服务更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注册装修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情,不但要准备好注册资金,而且还要准备好材料,并要熟悉装修公司注册的条件和流程,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注册装修公司要多少钱以及注册装修公司的条件与流程?注册装修公司要多少钱:其实注册装修公司的费用并不高,

大致分为以下几项:1、找会计师事务所出一份验资报告600元。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231元。3、国税8元。4、地税8元。注册装修公司的条件与流程:

注册装修公司的条件与流程一、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小额,1人10万以上,2人3万以上。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用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装修公司注册最低不能少于50万元,因为建设部门颁发的最低级资质证,就需要50万元。7、公司成立后,1年之内要向建设部门申请《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

(1)一级资质标准: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2)二级资质标准: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3)三级资质标准: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注册装修公司的条件与流程二、1、法人、股东身份证及联系方式。2、公司名字、经营范围。3、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比例。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6、其它注册所需材料。

注册装修公司的条件与流程三、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2、签署工商登记注册材料。3、办理工商登记。5、刻制公章、财务章及其他所需印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濮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五、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六、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七、各省级工商局应严格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目的及作用的宣传力度。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行政管理机关等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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