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商标续展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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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商标续展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濮阳润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5 08:01:16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同样会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害,濮阳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该行为受到法律明文禁止,并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同样会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害,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该行为受到法律明文禁止,并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带来一个案例:2012年,某制药厂向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正露”商标,并取得了“正露”商标所有权,将该商标用于该厂生产的药品上。前不久,该厂在某药店看到了名为仁和正露药品,该仁和正露商标文字的设计、排列和自己的“正露”商标是一样的,并且在商品的外包装装潢上仁和、正露分为二行,“仁和”二字很小,将“正露”二字突出,一般人不仔细辨别会将两种药品认为是同一种药品。由于在该商品上没有生产厂家,某制药厂找不到生产该药的厂家。

于是某制药厂要求某药店向自己提供该药的提供方,但是某药店拒绝提供,其行为使得某制药厂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虽然某制药厂不知道某药店的这种行为侵犯自己什么权益,但是知道某药店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最为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侵权的商品在市场流通中误导消费者,达到扩大销量的目的。

因此,为防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流入市场,法律在销售环节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禁止,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实际中,已经制造出来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行为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缩短濮阳商标注册申请审批时限、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规定过低,成为审议的共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长一直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公告异议期为3个月。建议缩短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查时间,9个月显得太长。李景田委员的审议意见与很多委员、列席人员不谋而合。董中原委员认为,应规定6个月为基本审限。

全国人大代表王士岭提出,由于审批时间过长,一些好的商品没有注册商标,影响了企业发展后劲。他还建议放宽申报商标注册的条件,为中国制造设立平台。与会的一些委员提出,要压时间,先要简化程序。这次修改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注册的烦琐程序减下来,有些程序完全可以简化、合并。为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继初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后,这次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但审议中大家认为这一标准仍然太低。

全国人大代表章锋指出,违法成本太低等于纵容犯罪,对于恶意侵权的就要让他倾家荡产。全国人大代表洪杰说,在国外一般情况下没人敢侵犯商标权,原因就是处罚非常重。范徐丽泰(微博)委员表示,鉴于部分盗用商标行为获利很高,动辄以千万元计,建议将处罚额上调为500万元,视实施情况将来可进一步上调。

莫文秀委员则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诉前禁令保护的有关规定。她说,现行商标法规定了诉前禁令保护,修正案做了修改规定。诉前禁令尽管对商标权利保护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易对被指控侵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为此需要对该程序的适用给予严格的限制,防止诉前禁令被滥用,建议恢复上一次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

选择濮阳商标注册地应该注意一下情况:

1.是否与中国无邦交的国家;

2.贸易目的地是否为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3.是否为美国的属地;

4.公司注册费和公司年费是否合理;

5.是否存在会计和审计要求;

6.文件可否以中文表述;

7.注册地是离岸中心还是金融中心;

8.离岸公司注册地税收情况;

9.有无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10.银行能否接受开户申请;

11.是否为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黑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

12.是否为中国政府所禁止。

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少商标权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标,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证据时,所举证据却寥寥无几。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处于正常使用的法律状态、投入使用的时间以及商标知名度的重要证据。然而商标使用证据本身需要商标权人在日常的商标使用中慢慢积累下来,而非发生商标权益纠纷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刻意制作。

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少商标权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标,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证据时,所举证据却寥寥无几。鉴于此,小编建议濮阳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中注意以下细节的操作以利于自身商标权益的维护:

1、委托加工备案业务中凸显商标。由于我国对部分委托加工类产品实施备案制度,商标权人可以在备案业务中,备案带有自身商标的产品外包装。

2、产品包装印制合同中明确商标条款。由于商标主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呈现,经营者在与包装印制公司签署包装合同时应当明确在合同中明确包装所使用的具体商标及所适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图案商标的还应当明确商标图案。

3、广告是扩大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方式。商标权人要留存的不仅是广告内容本身还包括商标权人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广告业务合同。该合同中应当明确所推广的商标名称及产品名称。

4、产品商标名称与企业备案标准相结合。我国对实施企业标准的产品实施标准备案制度,即,企业需要将自己的产品标准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供公众查询。经营者可以利用此业务的特点,在备案企业标准时,对适用该标准的产品的名称采用商标名称。例如,商标为“xxx”,产品为饼干,则企业标准的名称可以为: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xxx饼干。产品的商标名称运用到企业标准中对经营者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在公众之中产生更有效的传播。

5、强化商标在业务合同中的使用。经营者与相对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标注自身的商标有利于区分业务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是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重要证据。例如买卖合同中明确所购买或销售产品的商标,或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经营者的商标。如果合同本身不需要利用商标做业务区分,也可以在合同的页眉、页脚处添加双方的商标标识,既显得美观又能起到证明商标使用的作用。

6、业务单据保存。经营者与业务相对方之间的发票、订单或其他单据中均可以标注产品的商标。尤其发票中标注产品商标与产品规格对区分产品类型同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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